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材料使用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行為,現將《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管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06年9月26日印發
《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管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材料使用各相關體的責任和行為,確保本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指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材料、建設構配件和設備。
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權限分工,負責對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
第五條 進入我市的建設工程材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產品標準及相關規范:
1、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2、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執行本市地方標準。
3、產品尚無國家、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的本市建材企業,可以執行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標準。
4、執行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外埠建材企業,應提供在當地備案的企業標準或地級以上建材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并需經本市建材業協會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專家評審,符合本市建設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國外進口的建材產品,其執行標準在國內有與之相對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標準或或行業標準。如其執行標準在國內無與之相對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應提供其產品執行標準,并需經本市建材業協會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專家評審,符合本市建設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第六條 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的各類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七第 天津市建材業協會應強化行業自律,定期公布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建材企業及其產品名錄,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的不合格產品予以曝光。各有關單位可以優先選擇建材業協會推薦的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的產品。
第八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采購的建設工程材料,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